【卫生方案】安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范文精选】

安国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略)第一条根据《2016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村居民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方案】安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卫生方案】安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范文精选】


安国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


(略)

第一条 根据《2016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村居民互助共济意识,引导农村居民适时、合理就医,提高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乡镇监督指导”的管理体制。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处在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新农合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安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实施、管理、指导、监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对乡镇门诊统筹实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设专(兼)职管理人员23名。管理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职工中择优选用,报市合管中心备案。

第五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政策,组织宣传、实施合作医疗制度及其有关规定和措施。

2、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初审、报批。

3、按照《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4、负责辖区内门诊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申请划拨工作。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按参合人数每人每年50元分乡镇核算;试点乡镇根据所辖村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将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指标的80%分解到各村,10%作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金额指标,剩余10%作为风险基金。

第七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

第八条 参合农村居民在本村定点卫生所或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规定获得门诊医疗补偿。

补偿标准

1、补偿比例:参合农村居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分别按50%的标准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合农村居民每日次发生的门诊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乡级为12元,村级为10元。

3、补偿封顶线:每参合农村居民每年每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100元,参合家庭成员不可以通用。  

补偿办法

1、门诊补偿实行门诊统筹,本着家庭账户只出不进的原则,提倡于2016年底使用完家庭账户(2007年至2010年的家庭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

2、参合患者门诊实行双处方。参合农村居民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当即直接补偿,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同时附带第二联处方,并履行患者签字认可。

3、门诊医疗补偿费用由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15日为结算日期。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7日前将《门诊补偿登记表》及处方上报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22日前上报市合管中心、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复审后,由市财政按审核金额拨付至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于收到拨款后10日内向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十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应建立门诊医疗补偿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做到门诊医疗补偿登记表、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处方“四相符”。以门诊登记、处方或票据等作为拨付门诊统筹资金的凭证,加强管理、检查和随访。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合作医疗门诊补偿专账。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1、在本村和本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本村、本乡镇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合作医疗门诊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

3、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

4、经调查审核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用;

5、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范围。

补偿范围:用药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年版)执行。

第十三条 门诊统筹补偿实行网络化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微机、门诊统筹补偿管理系统软件,并保证及时将门诊补偿的有关数据及时上传。

第十四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乡镇卫生院会同市合管中心对村卫生所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发给“安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证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乡、村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合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参合农村居民患者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服务规范的要求,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抗生素联合使用不得超过二个品种。

第十九条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合患者,经门诊治疗三天仍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转上级医院治疗。

第二十条 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要将《门诊补偿项目收费标准》、《门诊用药目录及价格》和《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制度上墙公示,确保合作医疗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实行公示制。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每月公示本乡镇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各村卫生所每月公示本村合作医疗门诊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每季度对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合管中心汇报。

第二十三条 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30元内,村卫生室次均门诊费用控制在25元内。每季度统计分析一次,超额部分在基金拨付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所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管理。乡级医疗机构用药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4年版)执行,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达到100%,。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将从拨款中扣减一个百分点,一月结账一次。

第二十六条 门诊统筹补偿金出现透支时,由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共同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基金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门诊统筹实施办法》中,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乡镇新农合管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疗监管人员对于在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仅限于2016年合作医疗补偿。本方案自20161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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