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办法】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组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办法】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能源办法】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完整文档)



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组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结合各地、各部门职能,制定我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签订目标责任书及年度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时限,分解落实任务及责任,定时(时间)定量(任务量)进行考核。

(三)坚持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四)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三、考核组织

(一)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化解煤炭产能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开展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

(二)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完成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四、考核内容及考评办法

按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超额完成实行奖励制。

(一)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推进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包括编制本地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实施方案、建立组织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报送总结材料、发布关闭煤矿结果公告等情况(分值10分)。

(二)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完成关闭煤矿任务目标,包括提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电、火工品、供水、关闭矿井及档案建立、关闭过程安全实施等内容(分值38分)。

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目标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给予加分(分值由超额完成量确定)。

(三)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职工妥善安置情况,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情况、制定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专项奖补资金、维护社会稳定等内容(分值34分)。

(四)有关地(州、市)关闭煤矿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情况(分值15分)。

(五)有关地(州、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档案建立、管理等情况(分值3分)。

五、考核程序

(一)地(州、市)自查。每年1210日前,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评议。每年12月中旬,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对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三)考核审定。考核组形成考核意见,报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成绩确定

根据《2016年度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实施细则》(见附表),对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情况如下:

(一)优秀标准:考核分值在9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二)良好标准:考核分值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

(三)合格标准:考核分值在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四)不合格标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在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地(州、市)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未完成关闭退出煤矿任务等上述情形之一的,采用“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将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二)对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的地区,及时清算奖补资金,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地区,扣减奖补资金。

(三)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年度总结进行评优、奖励,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单位,年度总结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未按计划(目标任务、时间)完成关闭退出煤矿的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问责。

(五)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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