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意见】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

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



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

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和《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遂政发〔2016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加强执法力量统筹协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87号)、《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编办发〔201521号)和《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遂政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及省、市有关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以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强化部门联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狠抓责任落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能力,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201611月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机制,完成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和监管职责边界界定。2017年,健全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强化统筹协调

在加强部门专业执法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上,组建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领导小组,建立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的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协调、指挥、监督各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的具体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争议,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衔接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督促各部门依法监管,避免执法不力、推诿扯皮。由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办事机构牵头,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年度重点工作。乡镇(街道)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统筹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派驻机构的多方面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实现执法资源充分整合、执法队伍统一指挥。

(二)加强协作配合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和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转送与划转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类管理标准、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行政审批基础材料或档案材料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事项后立即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加快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的建设,实现数据对接,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站数据接口,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维护,适时接收和传递信息资源,以保证信息资源的适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划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的,应当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派员参加。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告知,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3.加强业务指导保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在职权划入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指导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规政策标准,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检验检测等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的技术保障,通过人员入驻、业务培训、即时派遣等方式,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联动提供技术支撑。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改革到位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检验检测服务。

4.实施案件移送抄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有管辖权的一方接到告知后拒不参与的,应及时报送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办事机构进行协调派遣,对构成追责事实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县法制办决定。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事前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5.健全工作对接体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明确职责边界,切实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的对接。

(三)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联合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商制度,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配合,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协作配合的相关事项,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的普遍性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的联动执法工作等。联合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并视工作需要,可即时安排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请县编委办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

2.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专题会商会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负责人参加。

3.完善业务培训制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划转职权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制度。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建初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培训力度,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培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4.健全信访举报首问责任制度。首先接到权责范围内的来电、来访等举报投诉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在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根据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需要移送的,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移送。

(四)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合执法常态机制。对某一领域行政执法中需要两个或以上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并成为常态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执法的常态机制,加强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日常协调,共同研究工作计划,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共同确定执法重点,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并依托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2.健全职责分工争议协调机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协调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3.建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有关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公安部门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是我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主两配”工作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要求加以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行政执法改革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和工作安排,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小组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落实工作责任。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围绕全局,主动有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对接,理清日常监管与动态巡查、行政处罚等职责边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充分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贯彻落实。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契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五)强化监督考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责任追究制度,将部门协作配合落实的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协作配合机制运行不畅,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2

推荐访问:遂昌县 统筹 行政执法 【法制意见】遂昌县加强行政执法统筹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