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有效改善库区和安置区生态环境,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社会经济同步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桓仁满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有效改善库区和安置区生态环境,保障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置区与当地社会经济同步发展,根据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水合〔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对移民避险解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成立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避险解困项目建设,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城建局、县移民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环保局、桓仁电力公司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移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扶持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精准扶贫与解决贫困移民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改善当前生存环境与美丽乡村建设、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移民避险解困与生态移民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避险解困实施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核实到人)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或水务部门鉴定必须搬迁;

(二)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方式以“水上漂”为主;    

(三)生存条件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难以摆脱困境;

(四)居住在危房、险房的贫困移民户。

上述人群中,优先考虑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移民。

第五条  避险解困实施对象的确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移民户向所在村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本人与居住环境5寸照片。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及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搬迁对象,并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移民局,经县移民局及相关部门核准后,报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省批复,确定实施对象,批复结果反馈到所在村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第二次张榜公示无异议后,避险解困对象以户为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避险解困搬迁安置协议,安置协议中应明确安置对象姓名、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补助标准、可享受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额、补助费的发放方式、完成搬迁安置进度要求、避险解困安置移民原有房产及宅基地处置方式等内容。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县移民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安置。  

(六)完成避险解困安置建(购)房任务后,由各乡镇汇总,报县移民局审核后,由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初验工作。

(七)由县移民局汇总初验情况,按程序报市、省组织终验。

第六条  避险解困以户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进行避险解困搬迁安置:

(一)搬迁到县城及外地安置;

(二)搬迁到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分散安置;

(三)搬迁到农村中心村组集中、分散安置;

(四)特困移民符合进养老院条件的,可以选择社会保障性安置。

第七条  避险解困集中安置点建设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安置地址,由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进行前期论证及规划设计,报县避险解困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八条  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补助费用途、建房补助标准及发放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费用途及发放方式:

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补助费应用于移民建(购)房等,支付给搬迁移民户;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用于移民避险解困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费由县移民局统一管理使用。经批准同意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要编制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集中安置点的设计工程量进行补助。

(二)集中搬迁安置移民建(购)房补助费标准为每个移民20000元。

1. 每个移民户最多补助100000元;

2. 只有1人是移民的特困家庭可按2人补助(特困家庭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200元,由县民政局界定。)

(三)分散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费标准:

1. 在县城及外地买房安置的,每个移民补助25000元;

2. 在乡镇及村组分散安置的,每个移民补助20000元;只有1人是移民的特困家庭可按2人补助,每户最多补助5人。

3. 在乡镇及村组分散安置的,每户宅基地补助费6000元;

4. 选择社会保证性安置的,本人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妥善安置后,经相关部门验收,由接收的敬老院凭据领取补助金,每人补助金标准为35000元。

(四)建(购)房补助费发放方式:

1. 对建新房的,在新房基础完工后,发放补助金总额的40%;新房封顶并经验收后,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3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30%

2. 对购置新房的,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放搬迁补助费总额的40%;待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发放搬迁补助费总额的3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30%

3. 对购置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经县移民局认定后,发放搬迁补助费总额的70%;拆除旧房,将宅基地还耕还林并经乡镇、县移民局验收签字后,发放搬迁建房补助费总额的30%

第九条  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对象保留原有生产资料、行政隶属关系和户籍关系。

第十条  避险解困安置移民户应当根据其签订的避险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在领取搬迁建(购)房补助费的70%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原宅基地必须还耕还林。逾期不予拆除的,余款转为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必要时由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避险解困移民新建房须进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避险解困工作。交通、水务、 电力、国土资源、扶贫、林业、城建、财政、民政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政策及资金安排上对避险解困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对此项工作给予大力协助。

第十三条  避险解困项目完成后,由所在乡镇政府以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卡,做好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在避险解困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该户避险解困项目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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