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意见】盘锦市关于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相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讯意见】盘锦市关于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通讯意见】盘锦市关于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工作

加快推进全市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是实现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和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建设“智慧城市”的重要支撑。加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有利于提升我市信息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信息通信服务需求,有利于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尤其是对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明确目标责任,加快移动通信基站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企业运作、资源共享”的发展思路,加快建设移动通信基站。预计到2015年底,初步建成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移动通信基站网络设施,实现4G网络市区及城镇全覆盖,全面提升移动通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移动通信服务需求。

盘锦铁塔公司作为移动基站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盘锦地区移动通信基站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并与盘锦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道路规划等其他相关建设规划相衔接。

(二)盘锦铁塔公司及基础电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 整合优化现有杆路、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三)加强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移动通信基站要统一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要积极采用小型化、景观化、绿色环保建站技术,确保移动基站建设的有序、安全、环保。

(四)做好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和传统媒体等平台和渠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加大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基站设置、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政策服务,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稳步推进

(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积极推进基站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有机衔接。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一布局、合理安排。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用地保障,对基站站址、通信机房等建设给予用地指标保障,加快基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快权证办理,积极协调土地征用等相关工作。

(四)环保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基站建设环评审批程序,对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由基础电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磁辐射进行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积极协助企业与省环保部门沟通,加快推进环评审批。强化移动基站辐射的日常监测监管,发现基站电磁辐射量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基础电信企业停止基站运行并限期整改。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在现有道路、在建道路和规划道路沿线建设移动基站和铺设相关线路工作。

(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管理,要求办公、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积极配合移动通信基站及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七)公安部门要强化移动基站设施的保护,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移动基站设施的违法行为。

(八)住宅建设单位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要依据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结合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规划,预留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所需设备间、桥架、土地资源等配套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建设项目预算。

(九)供电单位要加快对移动通信基站用电需求的审批。优先保障网络机房、移动通信基站等用电需求,积极做好电力服务工作,确保网络运行用电需求。

(十)各县(区)、乡()政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移动通信基站建设支持力度,在基站选址、管道建设和电力引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帮助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要积极促进开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等院校、车站、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道路、铁路、桥梁、公园绿地等市政设施,用于支持移动通信基站建设。

由于城区改造等特殊情况,按规划建设的移动通信基站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事先与移动通信基站产权单位沟通,并提供替代路由、站址,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承担。因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调整确需迁移其他设施或要求其他设施产权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应与其他设施产权人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承担。

四、加强组织协调,形成推进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政府的服务与监管,发挥基础电信企业的主力军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我市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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