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意见建议 便民服务意见建议便民就是便利群众,那么关于便民服务你有什么意见吗?下面给大家带来便民服务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便民服务意见建议范文篇一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效率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便民服务意见建议 ,供大家参考。
便民服务意见建议
便民就是便利群众,那么关于便民服务你有什么意见吗?下面
给大家带来便民服务意见建议,供大家参考!
便民服务意见建议范文篇一为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效率和水平,增强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树立公证为民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一站式服务
1、建立公证办证大厅,实行敞开式办公,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
公证服务。
2、在办证大厅内设置电子触摸屏,方便当事人自助查询公证法
律法规及信息。
3、公开办证程序,在办证大厅,利用电子屏幕公布有关公证法
律法规、办证程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4、实行岗位公示制度,在办证大厅醒目位置公示公证员的职责、服务项目、服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等。
二、提高办证服务水平
5、制作公证告知书,坚持证前告知、证中告知、证后告知相结
合,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6、开通悦铃服务,当事人拨通公证处任一电话都有语音提示,引导当事人咨询、办理公证事项。
7、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继承、遗嘱等五种常见公证业务的简介彩
页。
8、首次接待的公证员负责解答并办理申请人的公证事项。
9、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办理公证事项,开辟绿色
通道,安排专人办理,实行优先服务。
10、除疑难、复杂公证事项外,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公证事项,在提交材料真实、合法、齐全的情形下,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
具公证书。
三、开展文明服务
11、公证员着装整齐,举止文明,热情周到为当事人及时解答、办理公证事项,避免当事人多次上门办理同一公证的现象发生。
四、提高公证质量
12、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加强审查力度,有效防止假身份证等
质量事故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备高清摄像机,为遗嘱、赠与等财产类公证进行现场录像,保存影像资料。
网络民意机制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提高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和工作针对性,更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现就完善政府网站民意直通机制,制定本意见。
一、开通“科学发展、三问于民”互动专栏
专栏设三个功能区:
1、“问政于民”区:主要发布区委、区政府将要出台的涉及民生
方面的政策规定等,以及区直部门、街道(园区)需要面向社会征求意
见的具体事项。
(1)
区委、区政府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区政
府办公室提供,其他事项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
室负责在网上发布。发布时间由提交部门和单位自行确定。
(2)
各部门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查看网上民意情况。发布结束
后,由事项提供部门或单位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报告,供
各级领导决策参考。
2、“问需于民”区:为群众反映最迫切的需要和最关心的热点难
点问题提供一个直通平台。由区网宣办定期统计分析;需要落实的,报有关领导批示后,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3、“问计于民”区:面向全社会征求促进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
民生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区网宣办负责整理分析;对具有一定价
值的意见和建议转交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4、在“问计于民”区提交的意见和建议一经采纳,视价值大小
对建议人实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宣传部负责另行制定。同时,设立年度最有价值建议奖,由网民投票和评委评选产生。
二、扩大“网上民声”栏目对话部门范围
5、为进一步完善“网上民声”栏目功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
群众反映的问题,增加栏目对话部门和单位。
(1)区直部门(7个)
信访局(与“网上信访”链接)、审计局、统计局、老干局、档案
局、科协、新居办
(2)
驻区单位(10个)
市公安局分局、市工商局分局、市规划局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分
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局、公路局、烟草专卖局
(3)
街道园区(13个)
三、健全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督导考核机制
6、“书记信箱”事项由区委办公室督办,“区长信箱”事项由区
政府办公室督办,“网上信访”由区信访局督办,“科学发展、三问于
民”及“网上民声”事项由区网络宣传管理办公室督办。各督办部门
要跟踪督导、落实到位,对责任单位办理情况做好记录,作为考核依
据。
7、公众参与栏目事项办理情况纳入群众工作考核。由网宣办根
据各责任单位的承办量、回复率、办结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制定
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并根据各督办部门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量化打
分,排出名次。
便民服务意见建议范文篇二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
神,切实抓好户籍管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人口信息管理等工
作,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两个加快”,推进我省统筹城
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爱民实践“大走
访”活动的安排部署和厅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户政管理,提高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好当前户政管理基本原则
鉴于当前我省经济建设特别是灾后重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任
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户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创造性地加
强和改进各项户政管理工作,通过拓展一站式办理、上门或预约服务、开通短信服务平台、畅通回应群众呼声渠道等多种方式,全力构建新
型户政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努力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二、正确处理好有关户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户政管理方面。
1、出生登记问题。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
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
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
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
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
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
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2、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1)对未落常住户口,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仍
需由父母供养的,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一
岁以下作出生登记,一岁以上作补录户口办理审批。
对已成年且有独
立生活能力的,按其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2)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
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
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
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的人员,因故
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
属”关系。
(3)
对持过期迁移证件或迁入地址发生变更,符合现行迁移政策
的,迁入地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应予恢复
户口;对遗失迁移证件的,原证件签发机关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该证件系“遗失补发”;对刑释解教人员遗失释放证明、退伍
军人遗失退伍证明的,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
恢复户口
(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现居住地与原籍地不一致的,对符
合落户条件的,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原籍未落户证明和调查核
实材料予以落户。
⑷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户口被注销,经原籍户口登记机关调查
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应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迁移条件
的,应先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关于大、中专学生办理户口问题。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学生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原籍户口登
记机关凭《录取通知书》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单独立户并颁
发居民户口簿,其住址登记为原住址。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成年
子女,其父母户籍发生迁移时,可一并随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
况放宽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随迁的政策。
4、关于城镇居民要求转为农村居民的问题。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城镇居民一律不予批准转为农村
居民。目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允许2003年以后(含2003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农村籍大中专
毕业生,“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
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
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从事农业
生产”是指“有土地耕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5、父母投靠问题。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限制。需要到城镇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
无子女的限制。户籍地在农村的父母或城镇退休人员投靠城镇子女不
受年龄限制。(成都市除外)
6、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问题。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
抚养的,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7、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户口迁移问题。
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在原工作单
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需要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应准予
落户。对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下岗后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凭
下岗证明、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经户口登记机关
调查核实后(调查核实时间为20日),允许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8、关于成年人变更姓名更改年龄问题。
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持
本人申请,出具乡镇或单位的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
(调查
核实时间为30日),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变更、更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
更姓名、更改年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
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的有关规定,干部一律不予更改年龄。
9、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问题。
公民死亡,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
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上述关系人未在此规定期限内
办理注销户口的,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确认并出
具死亡证明,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后,应
强制予以注销户口。
(二)居民身份证方面。
1、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领证时限规定。
受理证件申领的公安机关应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
表》之日起的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方,最多可再
延长30日。
2、认真开展异地办证便民服务工作。
出省务工人员通过人像信息异地采集模式采集人像信息后,委托
同一家庭户内成员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手
续,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因人口信息系统无人像信息无法确定
是否本人的,应告知群众经村、居民委员委会确认签章后即行受理。
广州、深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代办点受理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各
地应认真审核受理,于20日内处理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向
省厅上传受理信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认真填写不合格原因。
3、及时处理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相关问题。
因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等原因不能及时制发居民身份证的,受理机
关在收到相关回馈信息后,应于5日内告知当事人,并积极协调相关
部门,在30日内加以解决,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解决的,应及时
告知当事人,说明原因,取得群众理解。
(三)人口信息质量方面。
1、及时维护更新人口信息数据。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全省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和维护工作考
核办法》,各市(州)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要做到每
7天向省公
安厅维护更新一次。对群众反映的本人信息与省、市
(州)人口信息库
中的信息数据不符的,自接到群众反映后,7日内市(州)公安机关应
将其正确的信息维护更新到省厅人口信息数据库。
2、提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采集率。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常住人口中的六个主要项目进行认真采集,其
中出生地、籍贯采集率须达到95%,法定结婚年龄人员的婚姻状况、16周岁以上人员的文化程度采集率须达到
80%,18周岁以上人员的职业和服务处所采集率须达到
60%。
3、关于公民办理银行业务中所遇人口信息不一致问题。
公民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
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通知》
(成银发〔2007〕211号)
精神。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对公民申请证明核实其身份信息的,户
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须及时受理,并在受理核实申请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
三、工作要求
户政管理是所有公安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
项基础性工作,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
的观念,把户政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加强公安工作
的一项重大举措,抓紧抓好抓实。
(一)要加强户政管理队伍建设。各市(州)公安局除已有单独的户
政业务部门外,其余市(州河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
政大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以上的专
信
息系统管理民警,同时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口信息系统技术人员
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在现承担户政职能的部门设立单独的户政中
队,从事户政管理工作;派出所必须固定专门的户籍民警,从事户政
管(兼)职人口
理工作,一律不准非警务人员参与户政行政管理。请各市
(州)公安
机关于9月1日前将本地户政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厅治
安管理总队。届时省厅将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纳入年底目标
考核。
(二)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户籍管理涉及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社
会各界、有关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
为了解决群众对户政管
理工作政策法规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了解等问题,帮助相关部门
和新闻媒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户政管理政策,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本地办证中心或办证窗口的示范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宣传户政管理政策法规,让群众明白户
政业务办理程序。要注重发现典型,及时表彰户政管理窗口服务先进
单位和优秀户籍民警。
(三)
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机关
要立即梳理通过办证、信访、热线电话等渠道掌握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户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并落实领导责任,逐人逐事落实具体承办人员,于8月30日前办结。办结情况,请于9月10日前报省厅治安管理
总队。省厅将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
既要热情服务,又要严格执法。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
门特别是窗口单位,要按照省厅有关要求,规范各项户政管理办证程
序,并严格执行。各地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全面的户政业务培训,提高
户籍民警的业务水平。各地要增强户籍民警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对
长
期态度生硬、群众投诉集中的民警,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帮助,对屡教不改、工作作风散漫的,要实行待岗培训。同时,各地还要进
一步加强证件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纪律。对确因工作
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而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实施责任倒查追究
对
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骗领、冒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指导意见自省公安厅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请各地公安机关将执行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
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便民服务意见建议范文篇三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基层各站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基层工作,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提高服务水
平,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便民体系,努力满足基层群众多样化
便民服务需求,现就对在各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提出如下指导意
见:
一、工作机制
在镇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的基础上,把便民服务延
伸到村级,对全镇25个行政村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村级便民服务
站根据“三级联动、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分级承办”的原则,受理
涉民服务事项,由村代办员受理村民提出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办理
或直接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报送,方便群众办事。
二、构设置村级便民服务站是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为民代办、机帮;
办服务的场所,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为、分类指导”的原则设立。
1、落实场所。村便民服务站可利用现有阳光农廉查询室设立。
2、配备人员。村级便民服务站主任可以由支部书记兼任,并配备2;3名
代办员。代办员一般由村委会计、大学生村官和计生信息员兼任。3、硬件建设。为确保村级便民服务站工作的正常运作,提高办事效率和
质量,条件相对欠缺的村必须落实“四有”即“有牌子、有人员、有
制度、有台账”要求,条件相对成熟的村力争做到“十个一”的要求,即“一个场所、一块牌子、一套制度、一本台帐、一部电话、一台电
脑、一个公示栏、一名以上代办员、一套办事需知、一张便民服务卡”。
三、工作职责村级便民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1、事项办理。受
理群众办事事项,对属村办理范围的事项,能即办的要即办,不能即
办的明确承诺办理时限,并限时办结;2、事项代理。群众需办理事项
不属村级办理职责范围内,需报乡镇及以上机关办理的,由村便民服
务站受理代办,代办人为支村委干部、大学生村官或专门服务人员;3、宣传咨询。村便民服务点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困难和要求,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对政
策、科技等信息的咨询。3四、服务内容1、证照代办服务主要项目:
(1)建房审批;(2)生育审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办
理;(3)户口迁移审批;(4)土地经营权申报办理;(5)林木采伐、运输申
报佝农村低保、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此项服务由村负责代办或报送
协办。关于法律诉讼、金融贷款、婚姻登记等事项,村民需到镇、市
直接办理。2、咨询指南服务主要项目:(1)法律咨询;(2)政策咨询;(3)农技知识咨询;(4)
市场信息咨询;(5)劳动力、人才需求信息咨询。此项
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服务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答
复,提供信息。3、公益事业服务主要项目:(1)农户电话、有线电视
线路维修代为联系;(2)计生服务;(3)扶贫帮困服务;(4)婚丧嫁娶喜庆事
项操办服务;(5)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健康及低保款代领服务。
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求的,由村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一时难以解决
的,做好解释工作。4、科技发展服务主要项目:(1)种养结构调整;(2)优良品种引进;(3)技术指导;(4)技术业务培训;此项服务,凡农户有要
求,村尽力同有关部门帮助联系、解决。5、文化创建服务(1)对文化
创建进行指导服务;(2)社会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教育。6、群众
维权服务⑴信访接待;(2)纠纷调解;(3)权益保障;(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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